不適法管理的責任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的情況,但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情況,本質上是一種見義勇為、急公好義的行為。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我們稱為管理人;被管理事務的人,我們稱為本人。 管理人既是為了他人管理事務,自然是要以利於本人,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來管理。
FB、IG、Twitter同步放送中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的情況,但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情況,本質上是一種見義勇為、急公好義的行為。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我們稱為管理人;被管理事務的人,我們稱為本人。 管理人既是為了他人管理事務,自然是要以利於本人,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來管理。
甲把車交給乙修理,約定修繕費1萬元,雙方成立契約關係。後來乙忘了,又跟甲的親人丙,請求支付1萬元,丙也給了,這樣會發生什麼問題?
依照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立法者可以透過法律規定比15年較短的時效,比如侵權行為。 在民法債編侵權行為的部分,就侵權行為的時效做了特別規定。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當動物咬傷人時,當然不會是動物本身來負擔侵權行為責任,因為動物不是人,沒有權利能力,也不可能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那應該是所有人,還是占有人來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邊是一個價值選擇的問題。
民法第185條規定 (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第2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好幾個人共同侵害別人權利時,每一個人本身就要負擔侵權行為責任,這是沒問題的,民法第185條規定共同侵權行為的關鍵在於「連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