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上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甲跟乙契約成立,雙方成立債之關係,如果一方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那就依照我們先前提到的處理方式。但萬一,雙方已經磋商許久,卻無法成立契約,先前的準備工作有沒有可能造成對方損失? 當然有可能,但因為契約尚未成立,還無法透過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的法律關係來請求損害賠償,這個時候該怎麼辦呢?

要約與要約之引誘

首先,要約是一個意思表示,等待其他人的承諾,然後讓契約成立,承諾也是一個意思表示。 其次,要約雖然是意思表示,但也不一定要口頭表示,因為可以成立契約的意思表示,不管明示或默示都算。有時候,交易的成立不一定是當面跟人接觸,可能跟機器、可能跟人預先設定好的條件,這樣到底能不能成立契約?

契約的成立

債法通則規定了四種債發生的原因。 第一種是我們之前的練習題中講到的「侵權行為」,因為不法行為,讓被害人可以跟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還有其他三種:契約、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 接著,我們從侵權行為進入契約,這是最主要債之發生的來源,我們不一定會發生侵權行為,但卻無法擺脫契約存在於我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