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完成的效力

民法的時效制度有兩種:消滅時效跟除斥期間,這週開始的題目,我們從侵權行為出發,來談談時效的問題。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這個條文講到消滅時效,有三個重點。

法官、檢察官的國賠責任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講的是法官跟檢察官。 法官或檢察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時,所造成不法侵害的國賠責任受到比較多的限制,必須是法官或檢察官在參與的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還有經判決有罪確定,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賠償與補償

損害賠償跟損失補償是兩種不同的概念。 國家賠償是因為政府的公務員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因此就損害予以賠償,憲法上的依據來自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至於損失補償,則是因為合法的國家行為,導致人民的權力或利益遭受損失。

國家賠償的原則與前提

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這裡講的依法律,依的就是國家賠償法。

外國人的國家賠償

不管是本國還是外國人,國家間有沒有對整原則,也不論被害人有沒有國籍,都應該受到同等保障。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提出的國家賠償草案中,已經將對等原則刪除,之後外國人在台灣境內發生的國賠案件,都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契約自由

契約自由是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則,是指「當事人可以經由意思的合致,自主的決定彼此間的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更細緻的說,契約自由包括:要不要締約的自由、選擇相對人的自由、契約內容與變更的自由、契約方式的自由、契約廢棄的自由等等。

侵權行為過失的程度

民法的過失分為好幾種,依照責任程度的輕重,從最重到最輕,分別是: 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具體輕過失: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的義務。 重大過失:欠缺一般人應有的注意。

損害賠償的範圍

關於人傷的情況,相關的規定在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的方式

關於損害賠償,民法規定的情況是這樣的,以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為原則: 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