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占有人之責任

當動物咬傷人時,當然不會是動物本身來負擔侵權行為責任,因為動物不是人,沒有權利能力,也不可能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那應該是所有人,還是占有人來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邊是一個價值選擇的問題。

國家賠償責任

關於公務員侵權行為的特別規定,注意到了嗎?公務員的侵權是以「故意」作為主觀的要件,若只有過失,則沒有民法侵權行為規定的適用。

死者家屬之精神慰撫金

損害賠償的請求人,原則上就是被害人,不會及於被害人以外的人。 但有種情況例外,當特定親人因為侵權行為而發生死亡結果,當中內心的傷痛可想而知,應該要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才是。民法針對這個問題,規定了一定的親等範圍,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失。

定作人的連帶責任

承攬是一種勞務契約,相較於其他勞務契約,像是僱傭、委任,承攬人擁有較高的自由度,可以自由決定如何完成工作,跟僱傭具備一定的從屬性、委任是委託處理事務的情況不同。

共同侵權行為的四個類型

民法第185條規定 (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第2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好幾個人共同侵害別人權利時,每一個人本身就要負擔侵權行為責任,這是沒問題的,民法第185條規定共同侵權行為的關鍵在於「連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