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與要約之引誘
首先,要約是一個意思表示,等待其他人的承諾,然後讓契約成立,承諾也是一個意思表示。 其次,要約雖然是意思表示,但也不一定要口頭表示,因為可以成立契約的意思表示,不管明示或默示都算。有時候,交易的成立不一定是當面跟人接觸,可能跟機器、可能跟人預先設定好的條件,這樣到底能不能成立契約?
FB、IG、Twitter同步放送中
首先,要約是一個意思表示,等待其他人的承諾,然後讓契約成立,承諾也是一個意思表示。 其次,要約雖然是意思表示,但也不一定要口頭表示,因為可以成立契約的意思表示,不管明示或默示都算。有時候,交易的成立不一定是當面跟人接觸,可能跟機器、可能跟人預先設定好的條件,這樣到底能不能成立契約?
債法通則規定了四種債發生的原因。 第一種是我們之前的練習題中講到的「侵權行為」,因為不法行為,讓被害人可以跟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還有其他三種:契約、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 接著,我們從侵權行為進入契約,這是最主要債之發生的來源,我們不一定會發生侵權行為,但卻無法擺脫契約存在於我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也是一種有拘束力的意思表示,所以 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那麼,要約的拘束力會一直存在,會不會因為曾經表達過願意產生民法上效力的行為,這輩子就一直受到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