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婚生子乙,另有一養女丙。甲與丙終止收養關係後,乙與丙結婚,其婚姻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簡化記不能結婚的三種情況是:
第一,直系不能結婚,收養或離婚終止,還是不能結。
第二,旁系血親6以內不行,收養放寬到4、6輩分相同可以。
第三,旁系姻親5以內,輩分不同不行。
乙跟丙都是甲的小孩,只不過一個是自然血親,另一位是擬制血親,兄妹或姐弟關係是二親等旁系血親。旁系血親6親等以內是不能結婚的,收養的話可以放寬到4跟6親等且輩分相當的情況。
原本乙跟丙即便是為收養關係成立的旁系血親,因為只有2親等,也不能結婚的。但題目說,甲跟丙終止收養關係,彼此的血親消滅,這樣可以結嗎?
依照民法第983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只有直系血親或姻親的結婚限制,在收養關係終止後繼續存在,但乙跟丙原本是旁系血親,沒有受到這個規定的限制。
因此,乙跟丙的婚姻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