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為夫妻,乙生下丙女後過世。甲與丁女再婚後,丁收養丙。丙後與戊男結婚。丁於甲死後,依法與丙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翌日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丁與戊屬直系姻親,故不得結婚
B.因丁與戊屬四親等旁系血親,故不得結婚
C.因丙死亡,丁得與戊結婚
D.因終止收養,丁得與戊結婚
基於優生學跟人倫的考量,一定親等以內的親屬,在法律上是不能結婚的。
民法第983條規定:
(第1項)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第2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3項)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我們分別來看一下這三類不能結婚的親屬:
第一種:直系的血親跟姻親。
只要是直系的關係,不管是姻親還是血親,都不能結婚。
我們之前曾經說過,姻親會因為離婚而消滅,但第2項特別規定,直系姻親結婚的限制,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然適用之,也就是繼續限制的。所以,公公跟媳婦之間,屬於直系姻親,不能結婚,即便是夫妻離婚後,公公跟媳婦的姻親關係消滅,也還是不能結婚。
此外,如果是因為收養而成立的血親,即便收養終止後,原本的血親、姻親結婚限制,也還是繼續存在。
第二種: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
這邊有一個但書可以排除的,因為收養成立的話,四親等跟六親等的旁系血親,如果輩份相同,可以結婚。
主要的原因在於收養是因為法律而成立的血親,並沒有真的血緣關係,不會產生優生學的問題,除非是二親等以內的關係,也就是兄妹、姐弟這種情況不能結婚以外,因為收養而成立的其他親等,只要輩分相同,都還是可以結婚。
但收養關係六親等以內,如果輩分不同,有長輩跟晚輩的關係,還是不能結婚。
第三種: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而且輩分不相同。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加上輩分不相同,有長輩跟晚輩的關係,不能結婚。
來簡化記一下:
第一,直系不能結婚,收養或離婚終止,還是不能結。
第二,旁系血親6以內不行,收養放寬到4、6輩分相同可以。
第三,旁系姻親5以內,輩分不同不行。
回到這題:
甲、乙為夫妻,乙生下丙女後過世。甲與丁女再婚後,丁收養丙。丙後與戊男結婚。丁於甲死後,依法與丙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翌日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跟丙是父女關係,丁收養丙,甲丙、丁丙都成立直系血親關係。
丙戊結婚成立配偶關係,導致丁跟戊成立了直系姻親的關係,彼此是不能結婚的。
問題是,題目說丁跟丙合意終止收養關係,雙方原本的血親關係消失,可以結嗎?
不行,因為983條第3項說: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限制還是存在,答案是A,直系姻親不能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