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年之甲男與乙女之婚約係由其父母代為訂定,但事後經甲乙雙方互相承認,請問法院實務認為其間婚約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視為甲乙自行訂定之婚約
C.不生效力
D.得撤銷
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婚約禁止代理,由父母代為訂定的婚約,像是指腹為婚這種,並不是當事人自行訂定,因此是無效的。
但如果當事人雙方事後承認,這樣可不可以?實務見解認為,這應該視為甲乙自行訂定之婚約。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723號指出: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其由父母代為訂定者當然無效。且婚約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縱令本人對於父母代訂之婚約為承認,亦不適用關於無權代理行為得由本人一方承認之規定,如由當事人雙方承認,應認為新訂婚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