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父母代為子女訂定婚約者,其法律效力為何?

A.效力未定

B.得撤銷

C.無效

D.有效

民法第4編親屬編的第1章規定的是血親跟姻親,親屬的第三種類型是婚姻,也是姻親的連接點,規定在第2章,可以說是親屬編最重要的地方。

婚姻章有5個節,包括:婚約、結婚、婚姻之普通效力、夫妻財產制,以及離婚。

第1節婚約,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訂婚。

婚約比較沒有那麼重要的原因在於:首先,婚約並不是結婚,雙方還沒有成立婚姻關係。
其次,依照民法第975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不過,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違反婚約,對他方受到的損害,還是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而且,即便不是財產上損害,民法第979條也規定,無過失的受害人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此外,因為訂定婚約的贈與,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也可以請求返還贈與物。

那麼,由父母代為子女訂定婚約者,其法律效力為何?

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婚約禁止代理,由父母代為訂定的婚約,像是指腹為婚這種,並不是當事人自行訂定,因此是無效的。

答案是選項C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