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
A.夫妻一方之死亡
B.離婚
C.婚姻之撤銷
D.婚姻視為消滅
親屬有三種:
血親、配偶跟姻親。
血親有分成自然血親跟擬制血親,自然血親是基於血緣關係,並不會消滅;擬制血親是法律賦予的血親關係,如收養,可以由撤銷或終止的方式而消滅。
配偶關係,可以透過離婚的方式解消。
至於姻親,理論上來說,姻親的產生是因為結婚的配偶關係裏,當婚姻關係不存在,姻親的關係也就應該消滅才是。
因此,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婚姻關係的消滅,不管是離婚、撤銷或視為消滅,只要婚姻關係消滅,也會連帶的讓姻親關係消滅。
至於夫妻一方死亡,雖然婚姻關係消滅,但姻親關係還存在。74年修正前民法第971條原本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亦同。」但這個後面的「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亦同」在74年時刪除了。
當時修法的理由認為:我國民間,夫死妻再婚後,仍與前夫親屬維持原有姻親情誼者,所在多有,足見舊法規定與民間實情亦有不符,爰將「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刪除。
因此,依照修正後民法第 971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而他方再婚不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
這題答案是A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