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中年喪妻,育有一子丙,乙中年喪夫,育有一子丁。其後,甲、乙結婚,丙、戊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丁為直系血親
B.乙、丙為直系血親
C.乙、戊為直系姻親
D.丙、丁為旁系血親
民法第4編的標題是「親屬」、第5編「繼承」,兩者合稱身分法,用來規範親屬身分的法律關係。
親屬編的一開始所要處理的問題就是,誰是親屬。如果是親屬,親系跟親等的關係是什麼?
親系,可以分成直系跟旁系,親等則是彼此之間親屬關係的距離。
血親定義
民法第967條規定的是血親:
(第1項)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第2項)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血親的親系
直系跟旁系的差別在於,是直接有上下血緣關係相連,比如說父子、爺孫屬於直系,還是血緣可以溯及到相同的親屬,比如叔伯、甥舅,屬於旁系。
姻親的定義
民法第969條規定的則是姻親:「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姻親的親系
血親的親系有直系跟旁系,姻親也有。由於姻親的產生是基於婚姻關係,所以親系跟親等的計算,會跟著決定姻親關係的那個配偶。
因此,民法第970條規定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以這題為例:
甲中年喪妻,育有一子丙,乙中年喪夫,育有一子丁。其後,甲、乙結婚,丙、戊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跟丙,是父子關係,屬於血親,因為對甲來說,丙是從己身所出;對丙來說,甲是己身所從出,彼此都是血親關係。那甲跟丙是直接上下血緣關係相連,屬於直系血親。
乙跟丁屬於母子,也是一樣的情況,是直系血親。
甲丁、乙丙的關係
那麼,甲跟丁、乙跟丙?
顯然他們不是血親,但會不會是姻親呢?這就要排一排。
甲跟乙結婚,成立配偶關係。民法第969條規定的則是姻親:「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姻親,是透過配偶作為連接點。
對丁來說,甲是血親(乙)之配偶,血親的配偶,丁跟甲成立姻親關係。
對甲而言,丁是乙(配偶)的小孩(血親),配偶的血親,也成立姻親關係。
兩人之間的關係,無論從哪個方向來推,結果都會是一樣的。
同樣的。
對丙來說,乙是血親(甲)之配偶,血親的配偶,丙跟乙成立姻親關係。
對乙而言,丙是甲(配偶)的小孩(血親),配偶的血親,成立姻親關係。
那麼親系呢?如前面提到,要看配偶,配偶跟對方的關係是親系是什麼,就是什麼。
以甲丁為例,這裡的連接點配偶是乙,乙跟丁是直系血親,甲跟丁因為乙而成立姻親,也會是直系姻親。
同樣的乙丙也會是直系姻親。
乙戊
在姻親的判斷,當關係太複雜時,建議先把關係排一遍,找出連接的配偶,然後把關係代換成血親或配偶,這樣就可以看得出來是不是姻親關係了。
以乙戊間的關係為例。
戊是甲的兒媳婦,兒子的配偶,因此乙跟戊的連接點,是在甲。
對乙來說,戊是甲的兒子丙的配偶。
代換一下。
對乙來說,戊是甲(配偶)的兒子丙(血親)的配偶,也就是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屬於姻親關係。
那麼親系呢?親系要配偶跟對方的關係是親系是什麼,在配偶的血親的配偶這種姻親,出現了兩個配偶,那就是看這兩個配偶間的關係是什麼。
配偶1是甲、配偶2是丙,甲跟丙是直系血親,所以兩端的配偶也是直系,屬於直系姻親。
但丙跟丁呢?
丙跟丁的連接點同樣是因為甲跟乙的配偶關係,但是:
對丙來說,丁是血親(甲)之配偶(乙)之血親,有沒有在姻親的定義範圍內呢?
沒有,姻親只有三種:
第一,血親之配偶。
第二,配偶之血親。
第三,陪偶之血親之配偶。
但沒有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丙跟丁,既然不是血親,又不構成姻親,彼此之間不存在親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