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甲、乙間的債權契約不成立,甲在締約上有過失,乙卻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
A.甲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B.乙得請求債務不履行的賠償
C.乙得請求他方履行契約
D.甲對乙負信賴損害的賠償責任。
如果甲跟乙契約成立,雙方成立債之關係,如果一方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那就依照我們先前提到的處理方式。但萬一,雙方已經磋商許久,卻無法成立契約,先前的準備工作有沒有可能造成對方損失?
當然有可能,但因為契約尚未成立,還無法透過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的法律關係來請求損害賠償,這個時候該怎麼辦呢?
民法第245-1條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其中第1項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如果契約後來沒成立,那麼在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階段,甲如果有三種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的話,造成乙的損失時。當乙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相信契約可以成立,但最後卻沒成立,以致於受有損害時,甲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個稱為締約上過失,甲要負擔的是乙信賴契約可以成立而受的損害。
我們來看這四個選項
選項A「甲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選項B「乙得請求債務不履行的賠償 」,錯誤,因為契約沒有成立,沒有債之關係,不會是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選項C「乙得請求他方履行契約」,錯誤,因為契約沒有成立,沒辦法請求對方履行契約。
選項D「甲對乙負信賴損害的賠償責任」,正確。雖然契約沒有成立,但乙可以依照締約上過失責任,請求甲賠償乙信賴契約能成立的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