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有 100 萬元之借款債權怠於收取,而甲又欠其債權人丙 200 萬元,為使乙對甲清償,丙得行使:

A.代位權

B.撤銷權

C.代物清償權

D.代位清償權

 

這題的C跟D寫成一樣的,還請原諒,但不影響答案,原本的題目C選項是「代物清償權」

這題的答案是A「代位權」。

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這題的題目「甲對乙有 100 萬元之借款債權怠於收取,而甲又欠其債權人丙 200 萬元」,甲是乙的債權人,同時也是丙的債務人。

乙欠甲100萬元、甲又欠丙200萬元,如果甲沒還丙200萬元,但自己又不去跟乙追討100萬元,就會符合條文中的情況:債務人甲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丙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丙)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丙就可以直接跟乙請求100萬元,這種情況我們稱為代位權,丙代替甲,來跟乙請求清償。

來看一下其他幾個選項。

選項(B)「撤銷權」,是用在意思表示或法律行為有瑕疵時,賦予某一個人撤銷到權利,比如民法第88條第1項本文:「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時,可以讓表意人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將意思表示撤銷。

選項(C)「代物清償權」、選項(D)「代位清償權」都跟「清償有關」,這個部分我們之後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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