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情事變更原則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情事發生變更,須於法律關係成立後法律效果消滅前

B.須有情事變更之事實

C.情事發生變更,須當事人於行為時所得預料

D.若依原定法律效果履行顯失公平

 

民法第227-2條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這是所謂的情事變更原則。

兩個人簽訂契約時,基本上都會考量當時的狀況,接受自己可以接受的條件,和對方簽訂契約。但有時候,在簽訂契約之後,發生了原本無法預料的事情時,這個時候民法就規定了情事變更條款,讓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原有的契約效果,包括增、減給付

陳聰富老師的民法概要書中舉的例子是:工程公司和市政府簽約,更換水溝蓋,簽約後,水溝蓋的成本增加三倍。

不過,這個條文在實務上真的要用到,其實是比較困難的。

比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指出:「倘所發生之情事,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尚未超過依契約原有效果足以承受之風險範圍,即難認有情事變更,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真的要遇到驚天動力的情事變更事件,其實還是比較難的,也因此實務上真的採用的例子,是真的蠻少的。

回到這個題目的四個選項。

選項(A)「情事發生變更,須於法律關係成立後法律效果消滅前」,正確,如果在法律關係成立前,這就是當事人自己需要考量評估後,才決定是否遞約的問題。

選項(B)「須有情事變更之事實」,正確。

選項(C)「情事發生變更,須當事人於行為時所得預料」,錯誤,必須是行為時無法預料的情況,才符合情事變更原則。

選項(D)「若依原定法律效果履行顯失公平」,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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