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購買除濕機一台,乙依約交付後 3 日,甲於使用中該除濕機突然自燃,燒燬甲的沙發,甲並因此灼傷而支付醫藥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請求乙賠償其沙發

B.甲得請求乙賠償其醫藥費

C.甲得向乙請求慰撫金

D.甲得依民法第 227 條,主張不完全給付,請求乙減少價金

 

甲跟乙購買除濕機,乙依約交付,所以不會是給付不能。但後來發生自燃,這是不完全給付。

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這是瑕疵給付。
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這是加害給付。

因為給付而造成的沙發損害、受傷的醫藥費,可以依照民法第227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A跟B選項都正確。

 

那麼,可不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可以的。

民法第227-1條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們之前講過,債務不履行有三種樣態: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跟不完全給付。

不完全給付,也是一種債務不履行,如果因此造成人格權受損,比如健康就是一種人格權,可以準用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也就是精神慰撫金。在這裏,也就是甲可以跟債務人乙請求精神慰撫金,C選項也正確。

最後是D選項,甲可不可以主張不完全給付,請求乙減少價金

如果今天是買賣契約,甲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是可以請求減少價金的。

比如民法第359條本文:「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這裡問的是,可不可以依照不完全給付的規定,來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227條規定的法律效果,只有第1項規定,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或是第2項請求賠償,並沒有減少價金這個選項。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