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魚販乙訂購生鮮魚貨一批,用以準備承包喜宴工作之生魚片料理食材。交貨當日,乙打包好後 出發送貨,但因路程很近而未用冰箱保存魚貨,交貨後,甲發現魚貨已失其新鮮度,無法用於製作 生魚片料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解除契約,僅能請求損害賠償
B.甲請求損害賠償時,應由甲舉證乙在運送過程中未依照通常方式保存魚貨
C.甲得向乙依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主張權利
D.甲乙間買賣契約,因給付不能而無效
前一篇提到,債務不履行有三種樣態: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跟不完全給付。
如果有給付,但不是依照債之本旨,這是不完全給付。比如題目中提到的甲跟乙買魚來做生魚片,但因為過程中的問題,給付的時候魚已經不新鮮,無法做為生魚片料理,給付了但不是依照原本的約定,這種情況稱為不完全給付。
不完全給付有兩種樣態: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
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這是瑕疵給付。
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這是加害給付。
魚貨雖然給付,但存在不新鮮的瑕疵,這是瑕疵給付的範圍,如果客人吃了,拉肚子送醫院,這是加害給付,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回到瑕疵給付,魚貨本身不新鮮的瑕疵這件事情,該怎麼處理?民法針對瑕疵的不完全給付,並沒有特別的效果,而是依照瑕疵的性質分別適用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的法律效果。同樣要可歸責債務人,債權人可以依照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來主張。
那麼,什麼時候依照給付遲延,什麼時候依照給付不能,要看這個瑕疵有沒有辦法補正,如果可以,準用給付遲延的法律效果,如果不行,則是給付不能的範圍。
我們來看這四個選項:
選項A「甲不得解除契約,僅能請求損害賠償」錯誤,本案的魚貨,如果算是種類之債,魚販乙可以另行交付無瑕疵的魚貨,這時候就準用給付遲延的規定。
依照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甲可以在催告後,解除契約。
另外如果魚貨是特定之債,因為不新鮮而無法依照債之本旨給付,那麼依照民法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可歸責債務人給付不能)時,得解除其契約。」是可以解除契約的。
選項B「甲請求損害賠償時,應由甲舉證乙在運送過程中未依照通常方式保存魚貨」錯誤,如果魚貨不新鮮這件事情已經可以證明,依照民法第230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不可歸責乙時,乙才不用付遲延責任。此時應由乙舉證證明自己不可歸責,也就是自己在運送過程中「有」依照通常方式保存魚貨,而沒有可歸責事由。
選項C「甲得向乙依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主張權利」正確。
選項D「甲乙間買賣契約,因給付不能而無效」,民法第246條第1項本文是有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這裡的給付不能,我們之前說過是指「自始客觀不能」,本案的情況是嗣後不能,沒有這個條文適用,而要看可否歸責,來決定甲乙雙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