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要約,以8,000元購買A物,乙表示同意,並於所約定期限將A物所有權讓與給甲,但甲於所約定期限卻未支付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成立給付遲延,甲應支付乙遲延利息

B.甲之行為成立給付遲延,甲應支付遲延利息,除遲延利息外,若乙仍受有其他損害,則乙不得再請求賠償

C.若甲付不出價金,甲成立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

D.甲之行為成立不完全給付

 

債務不履行,總共有三種樣態: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跟不完全給付三種。

給付不能,是指依社會觀念,其給付已屬不能者,比如說:A跟B買地,但這塊地被政府徵收,B無法給付這塊地,這是給付不能。

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在應給付之期限,能給付而不為給付。

本題中的甲向乙要約,以8,000元購買A物,乙表示同意,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甲負有支付8000元的價金的給付義務、乙則負有讓與A物的給付義務,結果甲於所約定期限卻未支付價金。

甲沒支付價金,有兩種可能。

一種是,沒錢無法支付;另一種,則是有錢但不想支付。

不管是哪一種,都是給付遲延,而不是給付不能。主要的原因在於,即便甲是因為無資力,錢這種事情,可以借、可以存、可以賺,並不會出現不能給付的情況。

最後一種是不完全給付,給付了,但給付的內容有問題,並不是依照債之本旨給付,這種情況稱為不完全給付。

 

回到這個題目。

甲沒付錢,成立的是給付遲延,而不是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

至於給付遲延的法律效果,包括:

第一,請求因遲延而生的損害:民法第231條第1項:「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第二,債務人對持言中所生不可抗力的損害,也應負責:民法第231條第2項:「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三,請求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第四,給付對債權人無利益時,可以拒絕給付:民法第232條:「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五,催告後可以解除契約: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這題的答案是選項A「甲之行為成立給付遲延,甲應支付乙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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