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債務不履行的敘述,何者錯誤?
A.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B.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C.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未為給付,債務人應負遲延責任
D.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地規定行使其權利。
前一篇,我們提到給付不能的情況。
以債之關係成立時間,是否已經給付不能?可以分成「自始不能」、「嗣後不能」。
在自始不能的情況,
民法第246條第1項本文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這裡講的「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
講的是自始客觀不能,因為是契約制定時就不能了,也只有自己客觀不能的情況,契約才會無效。
至於嗣後不能的情況,既然是契約當初就約定了,之後給付不能的話,就要看是不是可歸責債務人的情形。
如果是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況,
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像是前一題的情況,甲在畫廊賣價值100萬元的A畫,已與人簽定買賣契約,嗣後該A畫竟遭乙將之盜走,致甲無法給付A畫於買受人,我們說這是一種嗣後主觀不能的情況,畫是被偷了,如果債務人對畫被偷這件事情不可歸責,那麼債務人甲,就免給付義務。
如果是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況,
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如果甲原本要賣的畫,是自己不慎放在公車上遺失的,可歸責於甲的關係,導致嗣後給付不能,那麼甲要負擔損害賠償。
如果給付還可能,但甲給付遲延,同樣要看是否可歸責債務人甲,來決定甲要不要負擔遲延責任。
如果不可歸責,就不負遲延責任,因此民法第230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回到這題。
選項A「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正確。
選項B「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正確。
選項C「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未為給付,債務人應負遲延責任」錯誤,如前面提到的,不可歸責於債務人時,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選項D「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地規定行使其權利。」正確。
不完全給付之後再來說,先看一下這個條文民法第227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