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委任契約之受任人責任,係屬何種責任?

A.故意責任

B.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C.具體輕過失責任

D.抽象輕過失責任

 

民法跟刑法都有故意跟過失的概念。

民法的過失分成了好幾個等級,民法第220條第2項前段規定:「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從負擔責任的重到輕,依序是: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跟重大過失。

那麼,該怎麼決定什麼樣的情形,過失責任到什麼程度,同一項的後段繼續規定:「….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有利益的話,責任較重;反之較輕。

 

這個大概可以理解成,有拿別人的錢的話,要負擔比較高的責任。當然這是原則,具體的規定還是要看個別條文而定。

比如有償跟無償委任。

委任規定在民法第528條以下,定義是: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比如律師跟當事人間的關係就是委任,當事人委託律師,幫忙處理法律訴訟的代理。委任可以是有償,也可以是無償幫忙,萬一受託人發生過失,造成委任人的損害時,該負擔什麼樣的過失責任?

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前面是無償,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這是具體輕過失,答案C選項。

後面是有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這是抽象輕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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