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高法院見解,下列何種情形,甲對乙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乙不能主張與有過失,而請求減輕賠償金額?
A.甲、乙互毆,雙方均受傷
B.甲乘坐其司機丙駕駛之車,與乙所駕駛之車相撞,乙、丙對於車禍之發生均有過失
C.未成年人甲,乘坐其法定代理人丙駕駛之車,與乙所駕之車相撞,乙、丙對於車禍之發生均有過失
D.在運動競賽中,乙故意打傷甲,甲怠於就醫,導致傷勢更加嚴重
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侵權行為,至少會有一個加害人、一個被害人,被害人跟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如果被害人自己就損害的發生或過大,與有過失的話,就後續的損害賠償,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金。
比如選項D「在運動競賽中,乙故意打傷甲,甲怠於就醫,導致傷勢更加嚴重」,乙是加害人、甲是被害人,甲受傷之後怠於就醫,導致傷勢更加嚴重,因為甲的過失讓損害擴大,乙可以請求法院減輕金額。
除了被害人本身的過失造成的以外,包括代理人或使用人的過失,加害人也可以主張與有過失。
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這裡出現了兩種人:使用人跟代理人。
像是選項B「甲乘坐其司機丙駕駛之車,與乙所駕駛之車相撞,乙、丙對於車禍之發生均有過失」,司機丙就是甲的使用人,因為甲透過司機丙開車,擴張他的生活領域,當使用人丙就損害的發生也有過失時,加害人乙是可以對甲主張使用人丙的過失,與有過失,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賠償金。
或是選項C「未成年人甲,乘坐其法定代理人丙駕駛之車,與乙所駕之車相撞,乙、丙對於車禍之發生均有過失」,丙是甲的使用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最後剩下A選項「甲、乙互毆,雙方均受傷」,所謂互毆是兩個人打了起來,跟其他三個選項是過失的情況不同。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互毆乃雙方互為侵權行為,與雙方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者有別,尚無適用民法過失相抵原則。」
彼此不能主張與有過失,答案是A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