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損害賠償之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法律未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間未有特約者,損害賠償範圍不包含所失利益

B.若被害人與有過失,原則上加害人不成立損害賠償責任

C.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被害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D.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加害人不得主張損益相抵

 

民法第213條到218-1條規定了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

以下我們來談談跟這題相關的幾個部分。

首先,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原則上,損害賠償就包含了所受損害跟所失利益,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之間有特別約定。因此,A選項「若法律未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間未有特約者,損害賠償範圍不包含所失利益」錯誤。

其次,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這是被害人與有過失的情況,原本的損害賠償責任還是在,只是可以由法院減輕或免除。因此,B選項「若被害人與有過失,原則上加害人不成立損害賠償責任」錯誤。

再者,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情形(損害賠償原則應回復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選項C「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被害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正確。

最後,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選項D「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加害人不得主張損益相抵」,錯誤,依照民法就可以。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