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交通違規撞壞乙的進口車,乙自行讓車行修繕,花費 60 萬 2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車之毀損修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B.乙得自行先為必要之修繕,但以回復原狀為限,再向甲請求金錢損害賠償
C.該車回復原狀後,其即無損害可言,乙不得再請求修繕費用以外之損害賠償
D.乙得請求該車因毀損所減少之價格
前面我們講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一種債之發生,損害賠償是侵權行為成立時的法律效果,那損害賠償該怎麼做?
民法第213條到216條規定了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原則是回復原狀、例外以金錢賠償。
損害賠償原則上應該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也就是所謂的回復原狀。我把人家的車撞壞,就要把車回復到撞壞前的原狀,我可以真的把這台車拿去修,修到原本的狀態。車主也可以請求我把修車的費用給他,讓他自己修,用這樣的方式來代替回復原狀。
因此,民法第213條規定:
(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第2項)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3項)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不過,民法第196條還有一個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車修好了,但車子可能因為這次的車禍,讓價值貶損,此時車主可以請求因為車禍所減少的價值。
回到這題。
選項A「該車之毀損修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正確。
選項B「乙得自行先為必要之修繕,但以回復原狀為限,再向甲請求金錢損害賠償」,車主可以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正確。
選項C「該車回復原狀後,其即無損害可言,乙不得再請求修繕費用以外之損害賠償」,錯誤,因為乙可以請求毀損所減少的價值。
選項D「乙得請求該車因毀損所減少之價格」,正確。
本題先解說到這,讀者們可能會想:
對車主來說,原則上還是要我回復原狀,把車修好。但如果催告我一定的時間,我還是沒修的話,車主可以請求我給錢,賠償他自己修的損害,也就是民法第214及215條所規定的情形。
第 214 條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 215 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