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有關利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依法應由法院酌減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B.當事人未以書面約定、商業上另無習慣之前提下,原則上,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C.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D.債權人除民法明文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式,巧取利益

 

我們直接來看這四個選項:

選項A「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依法應由法院酌減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錯誤。

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的話,超過的約定無效,也就是說週年利率最高就是百分之十六。但這並不是由法院酌減,而是法律規定的最高利率。

選項B:「當事人未以書面約定、商業上另無習慣之前提下,原則上,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正確。

民法第207條第1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也就是說,原則上不能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還可以書面約定,或是因為商業上的習慣,而將利息滾入原本。

選項C:「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正確。

民法第204條第1項規定:「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選項D:「債權人除民法明文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式,巧取利益」,正確。

民法第206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條文中的「前條限定之利息」,是指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也就是最高的利率就是百分之16,不能用任何方式來巧取利益,比如預扣利息、用違約金等名義來取得超過百分之16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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