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借款期限 5 年,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本息平均攤還。 雙方並以書面約定,甲於 2 年內不得提前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乙先扣除 1 年利息,而實給甲 375 萬元時,此乃所謂以折扣方法巧取利益,應認為係借款 375 萬元

B.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之利息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C.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之利息部分,無請求權

D.甲於 2 年內不得提前清償之約定無效

 

這題我有改過,主要原因在於民法的修正。

舊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這個條文後來修正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約定的最高利率從百分之20變成百分之16,超過的部分從無請求權,變成無效。

此外民法第206條也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另外,民法第204條第1項規定:「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回到這題。

錯誤的是選項C:「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之利息部分,無請求權」,應該是無效才對。

另外三個正確的選項:

選項A:「若乙先扣除 1 年利息,而實給甲 375 萬元時,此乃所謂以折扣方法巧取利益,應認為係借款 375 萬元」,正確。民法第206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以折扣的方式,巧取利益是民法所禁止的。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07號民事判決指出:「按債權人除民法第205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同法第206條規定甚明。債權人自貸與金額中預扣利息,該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能認為貸與本金之一部,故利息先扣之消費借貸,其貸與之本金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

乙先扣了125萬元,只給了375萬元,借款的本金只能算375萬元。

選項B:「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之利息部分,其約定為無效」,正確。

選項D:「甲於 2 年內不得提前清償之約定無效」,因為民法第204條第1項規定:「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這個案子的週年利率高達百分之25,甲是可以在一年後隨時清償。甲跟乙的約定,違反了民法的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本文:「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正確。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