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種類之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已約定標的物之品質者,債務人仍得給付中等品質之物
B.當事人就買賣契約不得為種類之債之約定
C.種類之債,經債權人請求時,即成為特定物之債
D.種類之債,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即成為特定物之債
這題考的是民法第200條:
(第1項)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第2項)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首先,當給付物是以「種類」指示時,並沒有指定到特定物,像是我要阿拉比卡的咖啡豆,賣家只要給我這個種類的咖啡豆,就算是完成給付。
但這些咖啡豆,應該有什麼樣的品質?
如果在買賣契約中沒有特別約定,那麼賣家只要給我這個「阿拉比卡」種類中的中等品質之咖啡豆即可。
但我可不可以特別約定?
也可以,比如說我希望阿拉比卡咖啡豆是經過挑選的,每一顆豆子都沒有破損,需要更好的品質,如果在契約中有這樣的要求,賣家要給的就不只是中等品質了。
所以第200條第1項才會說:在「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該以中等品質之物。但如果有約定品質,當然就依照約定,可能是更好,或是稍差。
好了,當賣家把種類之物交給買家後,原本的種類之物,賣家選了一批豆子給買家,當這批豆子交付給買家後,這批豆子就不再是種類之物,而會變成特定給付物。此外,如果買家去店裡,同意賣家之後出貨的是現場散裝的阿拉比卡咖啡豆,雖然買家是以種類之物來指定,這批現場散裝的咖啡豆,也就成為要交付的特定物。
因此,第200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那我們回到這題。
選項(A)「當事人已約定標的物之品質者,債務人仍得給付中等品質之物」,錯誤,已經約定品質,就依照品質給付。
選項(B)「當事人就買賣契約不得為種類之債之約定」,錯誤,買咖啡豆就是一種買賣契約,通常就是以種類來指示,就像上面提到的例子。
(C)「種類之債,經債權人請求時,即成為特定物之債」,錯誤。種類之債,要變成特定物的情況有兩種,第一: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第二,經債權人同意指定應交付之物。
(D)「種類之債,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即成為特定物之債」,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