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99條>

明天開始,我們將進入債編第一章通則的第二節「債之標的」,第199條我一直找不到適合的題目,所以我們直接來講解這個條文。

民法第199條規定

(第1項)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第2項)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第3項)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債,是指A可以向B主張的「權利」、B因此要對A負擔「義務」。

這裡的A是債權人、B是債務人。

當A跟B在債之發生後,就會產生債之關係。

債的發生,就是我們前面提到的契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跟無因管理,或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

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就是這個意思。

給付,不一定是要具有財產價值的,像是出具同意書這種,未必可以用財產價格衡量的,也是給付的一種。

第2項因此規定: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再來就是,不作為本身,也可以是給付的一種。比如說:A是某公寓大下的住戶,住家在5座抽水馬達之正上方,當抽水馬達啟動運作時,會發出嚴重噪音,於是他跟大樓管委會反應,也找了大樓建商進行改善工程,但管委會沒有配合施工。請問A可不可以請求管委會配合,並且不要阻止工程的進行?

A可能就會到法院,請求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請求管委會配合。

不要阻止工程的進行,是不作為,也是給付的一種。

所以,第3項規定: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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