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無因管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為未受委任、沒有義務而為本人管理事務,因此管理人對於本人僅有通知義務,並無報告等計算義務

B.無因管理經本人之承認後,視為成立委任契約

C.為維護本人利益,管理人即使未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對於管理所生之損害,即使無過失亦應負賠償責任

D.管理人以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而管理事務,因而得向本人請求代其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不以本人所得之利益為限

 

我們已經談了兩次的無因管理,今天我們直接針對選項分析。

選項A「因為未受委任、沒有義務而為本人管理事務,因此管理人對於本人僅有通知義務,並無報告等計算義務」,錯誤。

民法第178條規定:「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如果成立無因管理的法律關係,適用委任的規定。

而民法第540條就規定:「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管理人對本人是有報告義務,並不是單純通知而已。

選項B「無因管理經本人之承認後,視為成立委任契約」,錯誤。

無因管理經本人承認後,雖然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但並不是視為成立委任契約,本質還是無因管理

選項C「為維護本人利益,管理人即使未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對於管理所生之損害,即使無過失亦應負賠償責任」,錯誤。

民法第174條第1項規定:「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必須是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才會就損害承擔無過失責任。

選項D「管理人以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而管理事務,因而得向本人請求代其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不以本人所得之利益為限」,正確。

只有在不合乎無因管理的要件時,本人的義務才以所得利益為限。

如民法第177條第1項:「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第2項則規定,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而為自己利益管理的「不法無因管理」準用了第1項的規定,以本人所受利益為限。

如果成立的是一般無因管理,管理人可以請本人請求償還費用、清償債務的情況,並沒有以本人所受利益為限。

如民法第176條第1項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仔細看條文中,和前面的不法無因管理相較,少了「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這個要件。

選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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