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律上義務而為鄰人修繕遭颱風摧毀之房屋。此係?

A.無因管理

B.委任

C.承攬

D.侵權行為

 

我們陸續講完三種債之發生原因:侵權行為、契約跟不當得利。

接下來,我們要進入「無因管理」。

見義勇為、急公好義可以說是人類社會的一種美德,透過互相幫助,讓世界變得更加美好。

但見義勇為、急公好義的人,做完好事之後,被幫助的人要不要表示些什麼?如果有人假借公益之名,硬塞了不需要的物品或服務,可不可以請求報酬?

這就是「無因管理」所要解決的問題。

民法第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我們先來看一下,什麼是委任。

委任是一種契約關係,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大家知道我是一個律師,當事人來找我,委託我去協助處理法律事務,這是一種委任關係,當事人跟律師之間,成立委任關係。

如果鄰居房屋被颱風摧毀,鄰居請我找來修,可以說鄰居委任我處理。

但如果鄰居出國定居,台灣沒有人可以幫忙,這個時候我急公好義,在沒有受到委任的情況下,協助處理,這就是所謂的「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為鄰居管理事務,屬於一種無因管理的類型,選項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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