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不當得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當得利,係指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B.甲出售並交付乙一輛車,如買賣契約無效,乙即構成不當得利
C.甲對乙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D.甲僱用乙參加國家考試,然代考之成績不理想,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報酬
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沒有法律上原因,讓別人的損害,變成自己的利益,需要返還「利益」。
但有四種情況,雖然構成不當得利,卻是不能請求返還的。
規定在民法第180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我們來檢視一下這四個選項。
選項A「不當得利,係指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正確,這就是不當得利的基本規定。
選項B「甲出售並交付乙一輛車,如買賣契約無效,乙即構成不當得利。」正確,原本乙取得車子的法律上原因是契約,但契約無效,變成無法律上原因,乙構成不當得利。
選項C「甲對乙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正確。依照民法第180條第2款「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屬於不得請求返還之給付。
選項D「甲僱用乙參加國家考試,然代考之成績不理想,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報酬」錯誤。
因為民法第180條第4款本文規定「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甲僱用乙代考,這是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不能請求返還報酬。
選項D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