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自用轎車交由乙所開設的修車廠修繕,甲當場支付修繕費新臺幣1 萬元,惟稍後乙卻遺忘此事,再向甲之兄長丙請求為甲支付前開之修繕費新臺幣 1 萬元,丙亦支付新臺幣 1 萬元予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新臺幣 1 萬元

B.丙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新臺幣 1 萬元

C.丙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新臺幣 1 萬元

D.丙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新臺幣 1 萬元

 

甲把車交給乙修理,約定修繕費1萬元,雙方成立契約關係。後來乙忘了,又跟甲的親人丙,請求支付1萬元,丙也給了,這樣會發生什麼問題?

選項A:丙可不可以跟甲,依照不當得利請求1萬元?不行。

丙有沒有受有損害?有!1萬元。

甲有沒有或有利益?沒有,這1萬元跟他無關,也沒有因為丙的損害而讓甲獲利。

 

選項B:丙可不可以跟乙,依照不當得利請求1萬元?可以。

丙有沒有受有損害?有!1萬元。

乙有沒有受有利益?有!1萬元。

損害跟利益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因為這就是丙給乙的。

有沒有法律上原因?沒有,雙方間並沒有契約

 

選項C:丙可否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跟甲請求1萬元?不行。

丙雖然有付出1萬元,但這不是甲故意過失造成的損害。

 

選項D:丙可否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跟乙請求1萬元?不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然乙有過失,因為不慎遺忘而再向丙請求支付甲的修繕費,但這並不具備不法性,丙不能依照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進一步地說,如果乙是詐欺行為,刻意傳述不時資訊來讓丙陷於錯誤,這就具備不法性,而可以依照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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