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無權占用乙所有土地,乙擬依不當得利之法則,向甲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該返還利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A.15 年
B.5 年
C.2 年
D.1 年
不當得利主要有兩種類型:給付型跟權利侵害型,
給付型不當得利是指:利益的移轉是因為給付行為所造成的,比如甲在網路上購物,轉帳時輸錯帳號,把1萬元轉到乙的帳戶下,甲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跟乙請求,這是給付型不當得利。
另外一種類型則是因為權利侵害所造成的,比如本題的情況,
依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4號民事判決:「無權占有他人之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故如無權占有他人之房屋,加害人應返還之不當得利之範圍,為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甲無權占用乙所有土地,甲因此受有使用土地的利益,乙因此受有無法使用土地的損害,損害跟利益之間有因果關係,無權占用本身並沒以任何法律關係,因為沒權(法律上依據),自然也不會有法律上原因,構成權利侵害型的不當得利。
那麼,這個利益應該怎麼算?實務認為,應該以「相當租金」作為利益的計算。比如甲如果要去租乙的土地,應該支付多少租金,這就是甲所受的利益,而要返還給乙。
先前我們提到消滅時效時,曾經提到時效如果沒有特別規定的話,原則是15年,但法律可規定較短的時效,比如租金的時效依照民法第126條規定,是5年。
問題來了,不當得利請求權在法律上並沒有特別的時效規定,時效應該是15年,但租金法律上有規定較短的時效是5年。
那麼,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到底應該算不當得利,還是算租金?
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是5年,
比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提到:「租金之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126條所明定,則凡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如該他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對於相當於已罹消滅時效之租金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這題答案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