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
A. 受損人受有損害
B. 受益人受有利益
C. 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
D. 受益人須明知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因此,成立不當得利的要件包括:
第一,無法律上原因。
第二,一方受有利益。
第三,一方受有損害。
第四,損害跟利益間有因果關係。
比較一下不當得利跟侵權行為主觀以「故意過失」為要件,嗣後給付不能以「可歸責」作為區分給付義務跟損害賠償的標準。
不當得利並沒有主觀的要件,並不需要受益人明知無法律上原因。
不當得利的受益人是知道無法律上原因的差別在於,如果之後所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時,是否成然要負擔返還或償還價額的責任?
民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是否知道無法律上原因,在所受利益不存在時,才會有實益。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善意的受領人,因為不知無法律人原因,而受有損害,只要在受益的限度內把利益還回去即可,但這種情況還是構成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