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因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阿強受損害,若阿強欲向小明請求返還其利益,請問阿強應主張下列何種理由?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債務不履行

D.侵權行為

 

民法第二編債編的第一章講的是通則,其中第一節講的是債之發生,包括五個款:契約、代理權之授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跟侵權行為。

除了代理權的授與不能說是債之發生的原因外(這個部分我們之後再來說),其他四個都是債發生的原因,一但發生債的關係,就會有債權人跟債務人,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

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先前我們已經大致講完契約、侵權行為,接下來要進入兩外兩個債之發生的原因:不當得利跟無因管理。

如果我們仔細思考,會發現民法的立法者,企圖透過這四種債之發生的原因,涵蓋到這世界上可能存在的所有情境,確保每一個應該公平獲得給付的人,都可以在法律上找到依據,即便社會生活千變萬化,讓一部民法維持秩序的平衡。

契約是最重要的秩序維護方式,民法尊重私法自治原則,契約的約定成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但並不是每一種情境,雙方都會先擬定好契約。比如,出門逛街但飛來橫禍,跟一個素未蒙面的人發生車禍,這時候需要的是透過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讓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損害的人,負擔賠償責任。問題是,也不是每一種損害的發生,都是因為行為人的故意過失,比如A跟B成立契約關係,A在履約匯款的過程中,匯款到C的帳戶,A跟C之間沒有契約關係,C本身又沒有故意過失,那A要怎麼樣才可以跟C請求返還這筆款項?這裡要用到的就是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C的帳戶獲得一筆款項,這是利益,但C並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這筆款項是A誤匯的,A因為C的受有利益,自己受有損害,此時A可以依照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向C請求返還。

接下來,我們正式進入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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