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下列何種方式所論斷之事實,如有反證,得據以推翻之?
A.擬制
B推定
C.視為
D.視同
上一個題目我們講到民法第166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許多朋友想問契約不成立、無效、得撤銷、解除或終止,有什麼不同,這個問題我們晚點再來說,這題先來處理其中一個小問題,什麼是「推定」?
之前我們提到的民法第153條第2項,也有類似的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只要契約的必要之點意思一致,非必要之點沒有表示不同意見,「推定」契約成立。
「推定」,時常跟「視為」一起來講。
推定,是指法律先預設某一種特定情況如果發生,就可以認定某一個事實或法律效果,但這個事實認定或法律效果,只是法律先假設的結果,不服氣的一方,是可以舉反證推翻。
比如說,民事訴訟法第281條:「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有反證出現,還可以把推定的事實打掉,只是舉證責任就會換到一方身上。
視為,則是直接規定特定情況會發生特定效果、認定事實,不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
比如我們之前提到的民法第154條第2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在便利商店陳列的貨品,上面如果有標價,這個行為就當作是要約,不能推翻的認定結果。
回到這個題目,總共有四個選項:擬制、視為、視同,這三個名詞講的都是同一件事情,可以說是等意詞,都是不能舉反證推翻。
正確選項是B,推定,可以舉反證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