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行於8月7日在自家門口拍賣會上提出了雕琢的花瓶,其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拍賣之表示乃係要約

B.若乙到來應買,其應買之表示乃為要約引誘

C.若有出價較乙為高之應買表示出現時,乙仍受其自身之應買表示所束縛

D.甲對於出價最高之應買表示,得不為賣定之表示

 

 

這問題是拍賣。

拍賣在民法債權中規定的各種債權的買賣,屬於「特種買賣」。

我們以前一直在談的是要約跟引誘,意思表示一致後,可以成立契約。那拍賣這個表示,平等要約,還是要約之引誘?是不是出最高價的人,就一定可以買走拍賣物?這個涉及到我們怎麼定義拍賣這件事情。

 

拍賣一定是有人出價,這個出價人稱為應買人,當應買人出價後,拍賣人敲木棰,這個買賣成立。 重建民法第391條規定:“拍賣,因拍賣人拍板或者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既然,拍賣要拍賣人為賣定的表示才成立,表示拍賣人的拍板意思,承諾,而應買人的出價,屬於要約。拍賣的表示,則屬於要約之引誘,希望促使買人來出價,提出要約。

其中拍賣人的拍板,屬於承諾,表示拍賣人也可以對出價不為承諾,讓要約失效。

所以,

民法第393條規定:“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意表示外,得將拍賣物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 ”需要注意的是,拍賣人“得”將拍賣物拍歸歸出價最高的應買人,並不是“應”。

那為什麼拍賣人不想拍版?

民法第394條規定:“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的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有時應買人出的價格還是太低,此時拍賣人當然可以不要拍定,讓拍賣流標。

 

另外,我們說應買的是一個要約,要約是有拘束力的,那麼在拍賣中,這個應買的要約,什麼時候失去拘束力?

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以上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去其拘束力。”

當其他人出的價格較高時,或者拍賣品被撤回時,應買的出價要約,失去束縛力。

 

回到這題,正確答案是D選項:「甲為出價最高之應買表示,得不為賣定之表示」

其他三個選項都錯誤:

選項A甲拍賣之表示乃係要約,錯誤。拍賣的表示是要約之引誘。

選項B若乙前來應買,其應買之表示乃為要約引誘,錯誤。應買的出價是要約。

選項C若有出價較乙為高之應買表示出現時,乙仍受其自身之應買表示所約束力,錯誤,當其他人出的價格較高時,乙的要約失去其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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