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寄出一封掛號信,信中向乙為出賣A別墅之要約(售價新臺幣1000萬元)。不料,甲剛寄出信後,而信尚未到達乙處時,甲即因故死亡。若翌日該信件到達乙處,甲出賣別墅之要約,其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但不得對抗乙

C.效力未定

D.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之乙

 

要約跟承諾都是意思表示,民法總則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在要約跟承諾都有適用。

意思表示分成「對話」跟「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對話的意思表示,依照民法第94條規定,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比如用通電話的方式,就是一種對話的意思表示。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依照民法第95條第1項本文規定,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題目中,甲透過掛號信的方式,向乙提出要約,這是一種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原本應該在信件到達相對人乙時,這個要約才發生效力。後來信件也確實到了,但當事人卻在要約生效前死亡,那這個要約會不會因此而無效?

 

民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答案是,不會,這個要約仍然有效。

 

同學會好奇,死人可以簽訂契約?

 

應該是這樣說的,死者在生前提出的要約這個意思表示,表意人的地位,會由繼承人繼承

這個契約,就好像是生前締結成立的,在被繼承人死後,依照

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由繼承人繼承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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