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將商品目錄及價目表寄送給眾多客戶的行為,其法律性質為: A.要約 B.要約引誘 C.事實行為 D.法律行為 要約跟承諾,都是意思表示,彼此一致,就會成立契約。 但要約引誘,並不是意思表示,而是為了吸引顧客訂約,以喚起對方為要約的意思表示,這種情況我們稱為意思通知。 商品目錄或價目表的寄送,本質上是為了吸引顧客訂約,因此: 民法第154條第2項但書才會規定: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價目表的寄送不是要約,而是為了吸引要約的要約引誘。 Post navigation 要約變更後之承諾 要約人未對承諾人即發遲到通知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