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將商品目錄及價目表寄送給眾多客戶的行為,其法律性質為:

A.要約

B.要約引誘

C.事實行為

D.法律行為

 

要約跟承諾,都是意思表示,彼此一致,就會成立契約。

要約引誘,並不是意思表示,而是為了吸引顧客訂約,以喚起對方為要約的意思表示,這種情況我們稱為意思通知。

商品目錄或價目表的寄送,本質上是為了吸引顧客訂約,因此:

民法第154條第2項但書才會規定: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價目表的寄送不是要約,而是為了吸引要約的要約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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