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下列關於其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錯誤?

A.該承諾視為新要約

B.該承諾視為拒絕原要約

C.該承諾自始不發生效力

D.原要約經拒絕而失其拘束力

 

買東西討價還價是十分常見的情形,殺價本身甚且就是購物的樂趣所在之一。當A提出一個要約,表示100元賣出一個手機殼時,B可能跟A殺價,就跟A說,90元我願意買,這樣契約有成立嗎?

當然是沒有的,因為雙方就契約必要之點:價金,並沒有意思表示一致。B變更了A的要約,然後承諾自己提出的版本。

依照民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B變更了A的要約而承諾,依照條文的規定,等同於拒絕A原本的要約,提出自己版本的要約,然後球就回到A身上,如果A同意殺價後的結果90元,A可以承諾B提出的要約,然後契約成立。

但A也可以不承諾,讓這個交易破局,然後繼續談。

回到這個題目。

選項A「該承諾視為新要約」,正確。

選項B「該承諾視為拒絕原要約」,正確。

選項C「該承諾自始不發生效力」,錯誤,會發生拒絕原要約、提出新要約的效力。

選項D「原要約經拒絕而失其拘束力」,正確,A提出的100元要約等於是被B拒絕,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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