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要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要約為意思表示

B.自動販賣機之貨物陳列為要約

C.要約之表示一定須由要約人向特定人為之

D.要約一旦由要約人為之,並不會因要約人之死亡、行為能力受到限制而受影響

 

昨天我們談到要約的拘束力跟失效的情形,今天我們繼續談要約。

首先,要約是一個意思表示,等待其他人的承諾,然後讓契約成立,承諾也是一個意思表示。

其次,要約雖然是意思表示,但也不一定要口頭表示,因為可以成立契約的意思表示,不管明示或默示都算。有時候,交易的成立不一定是當面跟人接觸,可能跟機器、可能跟人預先設定好的條件,這樣到底能不能成立契約?

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比如說在7-11,架上擺滿了有標價的泡麵,這種情況就是所謂的【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民法直接認定為要約,當顧客走進商店,拿起商品到櫃檯結帳,以實際的舉動承諾購買,契約就成立了,這個有陳列、有標價的情況,就算是要約。但如果是郵購的情形,寄送價目表,並沒有陳列商品,這個情況並不視為要約,而是要約的引誘,寄送郵購目錄的商家,還保有最後承諾與否的權利。

民法這樣規定,應該是設想到有商品、有標價拿了就可以成立買賣,這比較沒問題。但如果是郵購目錄的寄送,不特定人如果都承諾讓契約成立,但實際上貨早已售完,對賣家就很不利了。

 

我們來看這個題目的四個選項:

選項A【要約為意思表示】,正確。

選項B【自動販賣機之貨物陳列為要約】,正確,有陳列有標價,是要約。

選項C【要約之表示一定須由要約人向特定人為之】,這就不一定。舉例來說,剛剛提到自動販賣機的陳列算是要約,這是對所有來逛自動販賣機的人為之,並不是針對特定人。

選項D【要約一旦由要約人為之,並不會因要約人之死亡、行為能力受到限制而受影響】,如前面所述,要約的本質就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發出後,會不會因為要約人的死亡、喪失行為能力受影響?

這就要看到民法總則的規定,第95條第2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關於這個部分,等我們談到民法總則的意思表示時,再仔細談。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