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契約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

A.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

B.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C.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D.契約之要約人,要約當時縱使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該契約仍因承諾而成立

 

民法第一編是民法總則、第二編是債,債又可以分成通則跟各種之債。通則的範圍,在法律系的課程中,稱為債法總論,簡稱債總;各種之債,則稱為債法各論,簡稱債各。

什麼是債呢?債就是指,A可以跟B,有所請求。A可以向B主張「權利」、B因此要對A負擔「義務」,這裡的A就是債權人、B是債務人。

那麼,什麼情況下A可以跟B有所請求,主張權利?

債法通則規定了四種債發生的原因。

第一種是我們之前的練習題中講到的「侵權行為」,因為不法行為,讓被害人可以跟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還有其他三種:契約、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

從這禮拜開始,我們從侵權行為進入契約,這是最主要債之發生的來源,我們不一定會發生侵權行為,但卻無法擺脫契約存在於我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了契約是如何成立的,從這個條文,我們也可以知道什麼是契約。

條文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契約成立的方式是: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從這裡我們可以知道,意思表示是契約的要素,而且是要兩個人以上相互的意思表示

那麼,什麼是意思表示?

我們每天都在跟這個世界上的其他人溝通,表示自己的想法,當中有些表達出去的意思,是希望這個意思,可以發生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如果這個意思不只在我們的內心,透過外在的表現傳遞出去,不管是口頭、書面文字、電子郵件、LINE等各種可以讓別人知道我們意思的方式,這個表達就是意思表示。但因為表達的方式有太多種了,民法把這種表達稱為意思表示。

先總結一下,意思表示是指,表達意思的人(表意人)將其所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

那麼,契約是怎麼形成的?如果有兩個人,彼此各自表達出意思表示,這兩個意思表示如果完全相同,讓雙方達成共識,那麼這個共識就成為雙方的間成立的契約。

舉個例來說,你到7-11拿起一個鮭魚鮭魚卵的飯糰到櫃台結帳,店員拿起飯糰刷了條碼,你付了錢,你跟7-11的店員間,就以多少錢買飯糰跟以多少錢賣飯糰,一方願買、一方願賣達成共識,於是你跟7-11成立了買賣契約。

 

買飯糰算是一個比較單純的事情,價格跟商品都很明確,但這個世界的商業行為愈來愈多元、愈來愈複雜,有時候雙方的表達未必會把所有應該考量的因素都講表達清楚,在有些雙方沒講的地方,該怎麼辦呢?

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也就是說,契約中的必要之點,一定要意思表示一致;至於非必要之點,如果雙方沒有表示意見,還是可以讓契約可以成立。萬一非必要之點,後來發現雙方的意見有不同時,就由法院來依照事件的性質決定。

舉例來說,買賣的必要之點是標的物跟價金,這兩個至少要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才會成立。但剩下的問題,像是怎麼交貨,在哪裡交貨,這些非必要之點,如果雙方有爭執,契約還是成立,後續的爭議就讓法院來決定。

民法這樣規定的目的,其實就是為了讓契約盡可能成立,不要因為一些枝微末節的事情,而使最初的約定無法成立。

 

最後,契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但真實世界又不是玩剪刀石頭布,雙方會同時出拳,看是不是意思表示一致來決定契約是否成立。實際上一定是有一個人先提出方案,另外一個人同意,或是議價。

這個先提出方案的情形,我們稱為【要約】同意方案的情形,稱為【承諾】,要約跟承諾都是意思表示,如果兩個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會成立。

為了避免要約人說話不算話,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話要算話,提出方案後,就要受到拘束,除非提出要約當時,就已經先聲明不受拘束,或是依照情形或事件性質,可以認為要約人沒有受到拘束的意思,否則一諾千金,不能說了不算話。

 

回到這題。

A、B、C三個選項都正確,

錯誤的是D選項,要約人提出要約時,如果先聲明不受拘束,要約人不受要約的拘束,即便有其他人承諾,也不會因而成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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