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要約拘束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要約經拒絕者,不失其拘束力

B.要約未定有承諾期限者,要約無拘束力

C.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期限內為承諾者,失其拘束力

D.非對話為要約者,非立即承諾即失其效力

 

前一篇提到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也是一種有拘束力的意思表示,所以

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那麼,要約的拘束力會一直存在,會不會因為曾經表達過願意產生民法上效力的行為,這輩子就一直受到拘束?

 

民法接下來就繼續處理這個問題。

首先,要約傳遞出去後,如果沒有被承諾,反而是被拒絕,那這個要約就失其拘束力。

民法第155條規定:「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比如,A跟B說,這枝筆10元賣給你,這是一個要約,B當場說太貴了,拒絕要約之後,A就不受到要約的拘束。

其次,要約的方式可能是透過對話,也可能是以非對話的方式。對話的方式,像是A跟B在夜市口頭議價;非對話方式,比如貿易公司間以電子郵件往來議價。這兩種情況,民法都先想好了,應該怎麼去處理要約的效力。

民法第156條規定:「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A跟B在夜市口頭議價,攤販A開的價格,如果觀光客B沒有立即承諾,A的要約就失其拘束力。

 

民法第157條規定:「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像是A寫信提供要約給B,如果B在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沒有承諾的話,A寫信過去的要約也會失其拘束了。

最後,承諾如果有定期限,比如A在信件中表示,這份報價單的期限是7天,過了期限,要約也就不拘束A了。

 

回到這題

選項A要約經拒絕者,不失其拘束力【錯誤】: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規定在民法第155條。

選項B要約未定有承諾期限者,要約無拘束力【錯誤】:要約未定有承諾期限者,仍然有拘束力,只是會依照對話或非對話要約的情況,要約失去拘束力的情況不同。

選項C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期限內為承諾者,失其拘束力【正確】。

選項D非對話為要約者,非立即承諾即失其效力【錯誤】: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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