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不得為履行之給付

B.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

C.時效期間,當事人得以特約加長或減短

D.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 3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這題作為消滅時效系列的最後一題。

 

依照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時效的中斷有三種:請求、承認及起訴。

單純的請求固然可以暫時中斷時效,

但民法第130條規定,如果請求後沒有在6個月內起訴視為不中斷,也就是說當作從來就沒有中斷過。

選項D「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 3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錯誤,應該是6個月才對。

其他三個選項,前幾回都講過,以下就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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