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於穿越馬路時,遭 B 公司聘僱之司機 C 駕駛公務車疏未注意撞傷,而受有損害,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 B 公司較有資力,A 依規定應先向 B 公司求償

B.A 之全部損害計有新臺幣 20 萬元,A 可以先向 B 公司求償 15 萬元,再向 C 駕駛求償 5 萬元

C.A 對 B 之請求權的時效消滅期間為 15 年

D.C 如係駕駛公務車去處理自己事務,B 公司一概不用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司機駕駛公務車不慎撞傷路人,司機跟聘僱的公司,對受傷的路人負連帶償責任。

 

至於什麼是連帶債務?

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也就是說,路人可以跟司機求償,可以跟公司求償,可以其中一部分跟司機、一部分跟公司,路人有求償的選擇權,求償完後,連帶債務人自己再去彼此分擔。

 

回到這題

A選項「因 B 公司較有資力,A 依規定應先向 B 公司求償」錯誤, 路人A可以跟B公司或C司機求償,A可以自己選擇。

B選項「A 之全部損害計有新臺幣 20 萬元,A 可以先向 B 公司求償 15 萬元,再向 C 駕駛求償 5 萬元」正確,

路人可以其中一部分跟司機、一部分跟公司求償。

C選項「A 對 B 之請求權的時效消滅期間為 15 年」錯誤,時效是侵權行為的知悉時起2年,或行為時起10年。

D選項「C 如係駕駛公務車去處理自己事務,B 公司一概不用負賠償責任」錯誤,

這部分涉及到民法第188條的執行職務是甚麼意思,

依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03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其在外形之客觀上足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

開公務車是有執行職務的外觀,也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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