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消除時效完成後之功效,下列敘述,錯誤者何在?

A.債權人仍得就抵押之抵押物取償,但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同時

B.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還

C.記賬權時有效消滅者,其遲延利息請求權不出行

D.債務人有拒絕給予之抗辯權

 

消滅時效完成後,財政人取得拒絕給予的抗辯權。

但這個權利是需要債務人清償的,不清楚債權其實還在,如果債務人願意清償來履行債務,債權人獲得清償是有債權作為依據,債務人不能請求返還。

也因此,

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權已時有效消除,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債務人亦同。”

另外,如果債權是有不動產,像土地的抵押權作為支撐,甚至時有效消滅,因為債權存在,債權人仍然可以就抵押物取償。

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物權為請求權,雖經有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這樣是不是說,只要有抵押權的債權,就沒有消滅時有效適用,倒也不是。

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人之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抵押權會比債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多三個月,然後抵押權就會消滅。

 

 

回到這個問題。

選項A、B跟D都正確。

錯誤是C選項「記賬積分權時效消滅者,其遲延利息請求權不出行」

為什麼呢?

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主權利因時有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限。」遲延利息請求權,是記分請求權的從權利,故在票據請求權時效消滅後,從右側染色體跟著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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