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乙拒絕給付約定的運送費,向管轄法院起訴乙,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120 萬元確定。關於甲之該經判決確定的 120 萬元運送費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B.消滅時效期間自甲完成運送日起算
C.消滅時效期間為 5 年
D.消滅時效期間自起訴日起算
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消滅,債務人會取得抗辯的權利。
問題是,債務人可能一直都沒錢還,等到時效快滿了,難道債權人只能眼睜睜的看著時效完成?
不是的,民法規定時效制度的理由有三:
第一,尊重現有秩序。
第二,避免訴訟舉證困難。
第三,權利睡著,就不值得保護。
債權人可以想辦法讓時效中斷,然後依照民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舉個例來說,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這個訴訟的中斷事由終止時,時效可Renew,重新起算。
那麼,起訴的情況,時效中斷事由何時終止?
依照民法第137條第2項規定:「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當法院判決確定後,時效從確定時起重新起算,起算的時效基本上跟原本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相同,原本的請求權幾年,就從確定判決時起算幾年。
不過,有些請求權的時效實在太短,比如民法第127條規定的2年、民法第197條規定的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也是2年。
債權人忙前忙後,終於拿到確定判決,結果每2年都還要想辦法讓時效中斷一次,實在是非常麻煩的事情。
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原本請求權的時效如果不滿5年,像是前面提到的民法第127條、第197條,因為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請求權,時效重行起算後,會延長為5年。
回到這個題目。
- 甲因乙拒絕給付約定的運送費⇒運送費依照民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時效只有2年。
- 向管轄法院起訴乙,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120 萬元確定⇒經過起訴取得確定判決後,從受確定判決時起,時效重行起算,
最後,因為原本的時效不滿5年,經過確定判決取得執行名義後,時效會重行起算為5年。
選項C:消滅時效期間為 5 年,正確。
選項B:消滅時效期間自甲完成運送日起算、
選項D:消滅時效期間自起訴日起算,均錯誤。
起訴前的消滅時效期間,
依照民法第128條前段,是由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並不一定是完成運送日起,
像是我們點點Uber運送餐點,下單時就已經要吃付款項,還是要依照契約的約定。
起訴後的消滅時效,則是從受確定判決時起,重行起算,並不是從起訴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