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幾項請求權時效為2年?
A.動產租賃之租金請求權
B. 利息請求權
C.不動產租賃之租賃請求權
D.退職金請求權
我們一起來回顧前兩回提到的,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明確而消除。但法律所定期間侵權者,依其規定。」規定了原則性的時效,15年。
但法律可以規定的期限。
其實民法第126條以下的這種,是立法者預先設定好的短期時效。
第126條規定的各種定期給付債權,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各期的給付請求權,時效為5年。
第127條規定的是更短的時效,包括: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席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款。三、以房屋動產為營業者之
租賃
價四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捐款及墊款。五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捐款及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相關物品之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墊款。
八、移植、製造人、手工業者所收取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注意喔,專技人員這筆款項跟墊款,時效很短,只有2年。
回到這個問題
選項A「動產租賃之租賃請求權」,其中第127條第3款「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賃價」,時效2年。
選項B「利息請求權」,依照第126條規定,5年。
選項C「不動產租賃之租金請求權」,其中第126條的規定,租金為5年。
選項D「退職金請求權」,其中第126條規定,是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