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竊取乙之財物,下列有關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自乙知悉是甲所竊時起,滿二年後,時效完成

B.如乙始終不知是甲所竊,則在被竊滿十年後,時效完成

C.乙在被竊十五年內,仍可向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D.自乙知悉是甲所竊時起,滿一年後,時效完成

 

前一回提到,依照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立法者可以透過法律規定比15年較短的時效,比如侵權行為。

在民法債編侵權行為的部分,就侵權行為的時效做了特別規定。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這裡的時效分成2年跟10年兩種。

當請求權人(被害人)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加害人)」時起,時效只有短短的2年。比如發生車禍後,被害人要在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否則時效可能會因此完成。

但並不是永遠都會知道損害及被害人的,如果車禍肇事者跑走,一直不知道是誰。或是竊賊一直沒有被發現,此時時效的上限自侵權行為時起,計算10年。

偷竊是一種侵權行為,時效又特別短,因為時效過了不能求償也還算了,但如果連原本被竊的東西都拿不回來,這有點說不過去。

除了侵權行為以外,還有一種法律關係可以主張,就是「不當得利」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竊賊用偷的方式,沒有法律上原因而又有取得財物的利益,被害人可以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利益。

不當得利的時效,因為沒有特別規定,會回到民法第125年的15年。

因此,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即便短期的侵權行為時效完成,被害人依然可以依照不當得利的規定,適用較長時效來請求返還利益。

回到這個題目。

A選項「自乙知悉是甲所竊時起,滿二年後,時效完成」,正確。

但這個前提是,乙是依照民法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適用第197條第1項前段規定

 

B選項「如乙始終不知是甲所竊,則在被竊滿十年後,時效完成」,正確。

但這個前提是,乙是依照民法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適用第197條第1項前後規定。

 

C選項「乙在被竊十五年內,仍可向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正確。

依照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即便侵權行為的時效完成,仍然可以向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D選項「自乙知悉是甲所竊時起,滿一年後,時效完成」錯誤,沒有一年這個時間。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