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得請求國家賠償之原因?
A.公立學校教師體罰學生,致學生身心受傷
B.養雞場雞隻證實患禽流感,實施全面撲殺
C.政府公告廠商產品有瑕疵,事後證明不實
D.強風導致路樹倒塌,壓垮路邊停放之車輛
損害賠償跟損失補償是兩種不同的概念。
國家賠償是因為政府的公務員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因此就損害予以賠償,憲法上的依據來自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至於損失補償,則是因為合法的國家行為,導致人民的權力或利益遭受損失,
憲法上的依據來自第15條,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
比如釋字400號解釋提及: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選項A、C都是公務員積極行為導致不法侵害、
選項D是公用設施管理或設置有欠缺,都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
但選項B則是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了防治傳染病而依法即時撲殺:「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第六條第一項甲類動物傳染病之動物,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即時撲殺,並予以燒燬、掩埋或化製之。」並非不法行為,只是撲殺之後,依照第五章規定,應該給予損失補償的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