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乃依憲法之規定而制定
(B)國家賠償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C)國家賠償案件得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D)公務員消極不作為亦可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選項A【國家賠償法乃依憲法之規定而制定 】正確,
國家賠償法第1條開宗明義就規定到:「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為什麼這樣規定?原因在於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這裡講的依法律,依的就是國家賠償法。
選項B【國家賠償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正確,
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1項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原則是以金錢為之。
選項C【國家賠償案件得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錯誤,
因為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起訴之前,必須先經過書面請求,經過協議不成,或不為協議後,才能到法院起訴。
選項D【公務員消極不作為亦可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正確,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怠於執行職務的消極不作為,也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