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外國人為被害人時,無條件地適用國家賠償法

B.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使人民受侵害時,國家負有賠償責任,而該公務員亦負有賠償責任

C.公務員消極的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時,亦可能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

D.國家賠償法之權利侵害責任,係基於公權力行使所生之公法上權利關係,民法的規定無適用餘地。

 

選項A錯誤,

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這是所謂的平等互惠條款,許多法律都有類似的設計,比如著作權法第4條。大抵是說,外國人是否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要看該國有沒有同樣給我國人民相同的權利。

也就是說,本國人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外國人要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看那個國家有沒有跟我國人民相同的權利,並不是無條件適用國家賠償法。

當然這個規定是否合宜,是有待商確的。從兩公約的角度來說,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第1項)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第3項)本公約締約國承允:㈠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行為,亦不例外。」

不管是本國還是外國人,國家間有沒有對整原則,也不論被害人有沒有國籍,都應該受到同等保障。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提出的國家賠償草案中,已經將對等原則刪除,之後外國人在台灣境內發生的國賠案件,都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選項B錯誤,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也就是說,當公務員的主觀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當國家賠償後,才可以跟公務員求償,如果公務員只是一般的過失,並不能對公務員求償。至於民法第186條規定的公務員執行職務所造成的侵權行為,也是以故意作為賠償的主觀要件,過失的情況除非被害人不能依照其他方法受賠償時,公務員才要負其責任。但公務員過失的情況,已經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由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被害人損失,並沒有必要公務員賠償。

選項C正確,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選項D錯誤,

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國家賠償案件,原則上是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適用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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